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
113 不要忘了 (第4/4页)
这是不是就是默认啊!
------题外话------
①此处,作者没有找到相关条文,也为了情节需要,这条是虚构,请读者们不必较真。
相关法律链接
1、侵犯姓名权: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冒用。
2、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: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:(一)请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;(二)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;(三)请求支付抚养费、赡养费;(四)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。
女主没有上述任何一条,又因为情况特殊,所以以无罪论处,但事实上,有没有,恕作者法律知识欠缺,各位不要随意模仿。
此文虚构。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